企业须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规模条件: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若企业为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需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实行查账征收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且不得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明确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需确保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需通过“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维评价体系,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要求如下:
科技人员指标: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需达10%以上,按比例分档评分,最高20分。例如,比例达30%及以上可获满分。
研发投入指标:企业可选择“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或“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例”任一指标评分,满分50分。例如,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6%及以上可获满分。
科技成果指标:企业需拥有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按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分,满分30分。例如,拥有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可直接获满分。
符合基础条件的企业若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跳过综合评价直接认定:
持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
企业需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省级科技部门将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名单,企业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信息以维持登记编号有效性。市科技局将联合区县部门开展实地核查与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撤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