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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账号管理的法定要求

阅读量:5 时间:2026-08-11
文章摘要:

根据20267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等制度。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对异常互联网账号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动态核验。

 

在账号处置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发现存在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者超过6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互联网账号,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合理提示,暂停、限制或者禁止其信息发布及相关功能,直至冻结、注销账号、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移动电话号码使用人发生变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支持解除移动电话号码与原用户互联网账号的绑定关系。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账号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涵盖注册、核验、处置、注销各环节。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还明确了规避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或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非法获取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以及为他人实施规避身份认证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机制,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

 

认证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依法保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通过必要手段核验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持证企业而言,建立并严格执行账号管理制度是合规运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应对日常监管巡查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在制度建设层面将账号管理纳入重点合规事项,配备专人负责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工作,定期自查存量账号的合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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