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平台信息服务”专节,进一步压实了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这一规定将内容合规的主体责任扩展至平台运营方与内容生产方两个层面。
在网络暴力治理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平台加强网络暴力识别监测,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为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这意味着持证平台须建立网络暴力风险监测机制,具备及时发现并处置网暴内容的技术能力,同时为用户提供举报和取证渠道。
在MCN机构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范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机构签约账号及其发布信息的管理。随着MCN机构在内容生产、账号运营中的角色日益重要,修订草案将MCN机构纳入监管视野,要求平台对签约账号及其发布的内容承担管理责任。对于与MCN机构合作或自身运营MCN业务的持证企业,须建立对签约账号的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内容发布合法合规。
修订草案还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和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持证企业应在技术层面建立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和响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