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指南如下:
企业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认定条件包括:
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规定,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科技成果转化材料。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上对企业填报、上传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发送,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查、独立评价和综合评价。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