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不可申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服务内容。
若涉及药品交易,需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许可证》。
外资企业需额外提交外商投资批准文件。
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药学或医疗器械技术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网站负责人需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背景,负责技术安全管理。
拥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管理制度,如信息安全制度、内容审核制度等。
网站需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数据加密、备份等安全措施。
建立药品信息审核、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网站名称不得含“中国”“中华”“电子商务”“药品招商”等禁用词汇。
备案后需持续遵守信息内容审核、数据安全等规定,接受药监部门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