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黑龙江省企业高效完成2026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依据国家药监局《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要求,现梳理企业需满足的核心条件如下:
企业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药品信息服务”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相关内容。若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需先完成信息服务备案,再单独申请销售备案或许可,二者不可替代。
企业需配备至少2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人员,需提供药学、医疗器械相关职称证书(如执业药师资格证)或学历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药学、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且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企业一致。网站负责人需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背景(如电子信息、通信工程等),提供学历证明及任命文件,负责技术安全管理。
域名与备案:独立网站需完成工信部ICP备案,域名所有人与备案单位一致。若使用云服务商二级域名,需提供云服务合同及主体一致性证明。
安全措施:需部署防火墙、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议提供第三方安全测评报告。建立历史信息备份与查阅制度,确保数据可追溯。
管理制度:需制定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响应预案及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合法。
企业需承诺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信息。备案凭证有效期长期有效,但需在备案信息变更(如法定代表人、网站域名、经营范围等)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