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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与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解析

阅读量:13 时间:2026-01-08
文章摘要:

在数字化医疗快速发展的当下,企业常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与“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产生混淆。实际上,二者虽同属互联网医药领域备案范畴,但在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及监管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

适用范围不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主要针对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进展、说明书、适应症等内容的展示,不涉及实际交易行为。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则涵盖药品与医疗器械两类产品的信息服务,既包含信息发布,也涉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前置条件。若企业同时涉及药品与医疗器械信息展示,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对应备案类型。

管理要求差异

二者均要求企业具备独立网站、完成工信部ICP备案,并配备至少2名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对技术条件提出更高要求:需建立药品与医疗器械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区分两类产品展示区域;同时需制定医疗器械专项质量管理制度,涵盖产品追溯、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此外,涉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还需额外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监管重点区分

药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的监管侧重于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求企业建立信息来源追溯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监管则延伸至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需核查企业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仓储条件是否达标,并定期抽查在售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信息。

企业需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准确选择备案类型,严格遵循对应管理要求,通过规范备案流程夯实合规运营基础,为数字化医疗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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