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需在每年1 月 1 日 - 3 月 31 日,通过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经营年报,年报数据填报需真实、准确、完整,主管部门按“数据交叉核验、重点数据核查、异常数据复核”原则开展审核,年报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广播电视行业经营异常名录,影响许可证年检、续期等业务,数据填报及审核细则围绕核心填报数据展开。
1. 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需与营业执照、许可证信息一致,若信息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的,需在年报中注明并说明原因,完成变更后再提交年报;
2. 节目制作经营数据填报上一年度制作、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 / 网络视听节目总数量、各类型节目数量(专题、专栏、综艺、娱乐等)、节目总时长、播出 / 发行平台数量,需按实际制作情况填报,不得虚报、漏报,无制作业务的需注明 “无” 并说明原因;
3. 人员及设备配置数据填报上一年度企业专业制作人员数量、岗位分布、社保缴纳情况,以及设备配置数量、更新情况,人员数据需与社保缴纳记录一致,设备数据需与实际权属情况一致;
4. 经营营收数据填报上一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营收总额、各类型节目营收占比、利润情况、纳税金额,营收数据需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税务申报数据一致,不得虚增、虚减;
5. 合规经营数据填报上一年度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制作、发行节目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发生版权纠纷,若有需详细说明整改情况、处理结果。
1. 数据交叉核验主管部门将年报填报数据与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社保缴纳记录、税务申报数据、节目播出记录等进行交叉核验,确保数据一致,无矛盾;例如节目制作数量与人员配置数据匹配、营收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一致。
2. 重点数据核查对节目制作经营数据、营收数据、合规经营数据进行重点核查,若企业填报的节目制作数量较多,需调取节目样片、播出证明核实;若营收数据异常增长 / 下降,需企业提交情况说明并附财务佐证材料;若填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核查整改情况是否合格。
3. 异常数据复核对填报的异常数据(如无节目制作业务、营收为 0、人员数量大幅减少等)进行专项复核,企业需提交异常数据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说明开展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认是否存在停业、歇业等情形。
1. 格式要求:所有数据需按平台系统要求填报,数字类数据需填写具体数值,不得填写 “无”“不详” 等模糊表述,选择类数据需按实际情况勾选,不得漏选、错选;
2. 附件要求:需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社保缴纳证明、节目制作清单及佐证材料(如播出证明),附件为 PDF 格式,清晰可辨;
3. 签字盖章要求:年报填报完成后,需在线生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度报告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至平台,承诺书需承诺年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 年报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审核通过的,纳入企业正常经营档案;
2. 年报数据存在轻微错误、遗漏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后审核通过;
3. 年报数据存在虚假填报、瞒报、漏报,或审核发现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审核不合格,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令限期 6 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